失信被执行人 |
刘乐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2********22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02民初1609号 |
案号 |
(2020)赣1002执1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与被告刘乐燕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及爱家分期业务合同;二、被告刘乐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偿还汽车分期借款本金153339.04元(含未出帐本金)、违约金5140.19元、利息4827.77元、应收手续费11663.5元(含未出帐手续费),合计人民币174970.5(为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客户告知书》的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但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如被告刘乐燕未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可以被告刘乐燕名下车架号码为lbv5s3104hsn47396、车牌号为赣foh277的宝马牌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汽车分期借款债权;四、被告刘乐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偿还爱家分期借款本金46347.87元(含未出帐本金)、违约金2613.31元、利息870元、应收手续费4918.89元(含未出帐手续费),合计人民币54750.07元(为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客户告知书》的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但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被告刘乐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