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云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7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81民初917号 |
案号 |
(2020)赣0981执1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任云强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隋宏亮支付原告任宇正2016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60000元; 二、2020年4月起至原告任宇正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按每月1500元定期支付(每月5号前付给隋宏亮);三、驳回原告任宇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任云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