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3153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4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利息5586.45元,违约金3889.4元,合计9475.85元(利息等算至2020年4月19日,应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收费标准》继续计算复利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翔负担。判决如下:被告李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利息5586.45元,违约金3889.4元,合计9475.85元(利息等算至2020年4月19日,应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收费标准》继续计算复利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翔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