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税必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3********4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里民三初字第895号 |
案号 |
(2014)里法执字第00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税必强、陈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虎、黄国云劳动报酬1149499元;二、被告哈尔滨双大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陈虎、黄国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3-19 |
发布时间 |
2017-0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