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金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722********0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722民初543号 |
案号 |
(2020)黑0722执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荫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袁永河、董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韩春杰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080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及志借款实际还清前按月利息1分计算的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7420元及公告费700元由袁永河、董金荣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荫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