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3********0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323民初1182号 |
案号 |
(2020)黔0323执恢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张剑偿还原告周开红借款50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被告张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