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晓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6********0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922执474号 |
案号 |
(2020)川1922执恢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谢晓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借款本金195864.5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