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6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702民初15551号 |
案号 |
(2020)浙0702执2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廖凯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给原告梁玉梅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6万元(已按月利率2%从2018年7月3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3日,此后逾期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