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3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7民初6018号 |
案号 |
(2020)苏0707执9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聿东支付尚欠的借款本金70000元及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7月3日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张鸣对丁刚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张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丁刚追偿。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原告王聿东负担375元,由被告丁刚、张鸣连带负担1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5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