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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和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23********0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23民初1858号
案号
(2020)豫1523执4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朱春、余桂华所欠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到期利息(利息数额以河南省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结算系统为准),合同继续履行,若被告朱春、余桂华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还款,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申请执行。被告朱和兵、李元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朱春、余桂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19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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