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市鸿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303民初63号 |
案号 |
(2018)黔0303执1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汇川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鸿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二、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汇川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租金及相关费用560066.8元。三、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汇川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钢管3888.3米,扣件5101套。若不能退还,则赔偿原告汇川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59287元。以上材料未退还或者未予以赔偿前,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照租金标准每日按70.7元计算赔偿原告汇川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损失,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退清或全部赔偿款付清时止。四、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汇川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违约金100000元。五、被告重庆市鸿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重庆市鸿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2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1420元,由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4-17 |
发布时间 |
2018-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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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方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1876591447X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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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龙川街集资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