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5********1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125民初1895号 |
案号 |
(2020)闽0125执1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仕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关利率计付);二、李翔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张仕鹏追偿;三、驳回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