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8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328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美玲借款368487元。2、被告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美玲逾期利息[基数按4218.75元(40000×376887÷1790703-4200)计算,被告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被告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美玲逾期利息[基数按79987.50元(400000×376887÷1790703-4200)计算,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4、被告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美玲逾期利息[基数按47355.47元(225000×376887÷1790703)计算,自2019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5、被告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美玲逾期利息[基数按47355.47元(225000×376887÷1790703)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6、被告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美玲逾期利息[基数按47355.47元(225000×376887÷1790703)计算,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7、被告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美玲逾期利息[基数按47355.47元(225000×376887÷1790703)计算,自2019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8、被告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美玲逾期利息[基数按47355.47元(225000×376887÷1790703)计算,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9、被告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美玲逾期利息[基数按47503.40元(225703×376887÷1790703)计算,自2020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10、驳回原告刘美玲对被告薛海山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2.9元、保全费2328元,由被告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薛海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3564850158J |
登记机关 |
临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漳县城人民路路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