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8********6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泰刑初字第0037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18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沈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2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兴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沈军和王兴如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60元和1250元,共计人民币5610元(其中人民币5360元暂存泰兴市公安局,人民币250元暂存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