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522********6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3民初400号 |
案号 |
(2020)渝0113执49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嘉卡变速箱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从2016年7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六合锰业有限公司、刘敏、刘丽、刘艳、刘洪对被告刘波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重庆市嘉卡变速箱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艳提供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新溉大道888号4幢1单元3-2号房屋(103房地证2009字第32645号)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9 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被告刘波、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六合锰业有限公司、刘敏、刘丽、刘艳、刘洪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市嘉卡变速箱有限公司自愿垫付,限被告刘波、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六合锰业有限公司、刘敏、刘丽、刘艳、刘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重庆市嘉卡变速箱有限公司,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