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石伍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7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42号 |
案号 |
(2020)鄂0202执恢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石伍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伍洲、明灯波应向原告黄石市建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595000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三被告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连带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于2015年2月8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连带支付人民币20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连带支付人民币295000元。二、如果三被告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之约定履行任何一笔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则视为三被告违约;三被告应向原告黄石市建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另原告黄石市建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于三被告违约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未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三、原告黄石市建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36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770元,被告黄石伍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伍洲、明灯波自愿负担(由于上述费用已经由原告黄石市建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因此被告黄石伍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伍洲、明灯波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黄石市建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 案件受理费5363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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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伍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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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52-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