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菅银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6********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025民初3305号 |
案号 |
(2020)豫1025执6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崔欢欢、李红艳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被告许昌家福门业有限公司、襄城县宏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襄城县敕勒牧业有限公司、许昌福之家家俱有限公司、李月玲、王许超、景二芬、王伟民、菅银定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以上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