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展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1民初346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恢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莺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期内欠息35010.33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010.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二、被告无锡莺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75213元;三、被告无锡世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展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芸、顾新锋、孙锦芬、蒋荣兴、张云华对被告无锡莺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3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95元,由被告无锡莺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世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展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芸、顾新锋、孙锦芬、蒋荣兴、张云华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无锡莺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世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展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顾新锋、孙锦芬、蒋荣兴、张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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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蒋荣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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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赋和园区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