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5民初7134号 |
案号 |
(2020)苏0105执1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行知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699888.98元;6二、被告行知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利息、罚息44537.46元(截止2019年7月2日)及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行知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2万元;四、被告王吉祥、胡亮对行知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7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755元,由被告行知技术有限公司、王吉祥、胡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