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乐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1********0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1102民再8号 |
案号 |
(2020)浙1102执30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莲都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16)浙110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张景龙、周乐伟共同归还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48881.64元及利息46375.19元、滞纳金10448.13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8月6日,此后利息、滞纳金按协议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原审被告梅小林、廖洪峰对上述透支款中的安居分期付款债务本金151827.66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以本金151827.66元为基数按协议及《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1元,由原审被告张景龙、周乐伟、梅小林、廖洪峰共同负担3500元,由原审被告张景龙、周乐伟共同负担2100元,由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负担331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审原告建行开发区支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