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德良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2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214民初17号 |
案号 |
(2018)鲁0214执1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德良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张家荣、康琼华劳务费72477.1元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张家荣、康琼华以72477.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家荣、康琼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被告青岛德良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8-16 |
发布时间 |
2018-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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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德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4747245962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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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后楼社区东20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