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0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35民初781号 |
案号 |
(2018)赣0735执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安泰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给原告周情奎保证金3万元;二、驳回原告周情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10元,由被告赣州安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23 |
发布时间 |
2018-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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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世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258400117X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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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9号黄金时代8栋商务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