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阳榔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7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03民初613号 |
案号 |
(2020)鄂0503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雅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63404.39元;二、若被告宜昌瑞丰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宜昌瑞丰商贸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实际未付货款为本金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宜昌雅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三、被告长阳榔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1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337元,合计8254元,由宜昌瑞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长阳榔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其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28077027180W |
登记机关 |
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阳榔坪镇榔坪村一组凤凰大道北5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