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54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583民初37号 |
案号 |
(2020)闽0583执57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华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被告黄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9月20日为1733.77元,自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