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02********1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13531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1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龙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至2019年12月30日 利息1060元、罚息18285元、复利48.93元,以及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155%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苏州龙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至2019年12月30日利息12929.17元、复利59.88元,以及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98175%计算的罚息、复利。三、被告苏州龙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支行律师费78416元。四、被告姜浩对被告苏州龙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龙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4元,减半收取为117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82元,由被告苏州龙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姜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