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鹏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481********3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6民初10444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28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鹏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金良人民币1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8元,由被告何鹏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迳行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