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施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6********3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1刑初181号 |
案号 |
(2020)苏0681执2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施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先行羁押的31日已折抵刑期)二、责令被告人施洋退赔赃款500元,发还被害人王海祥。(退赔款及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5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