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东方昀达动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2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81民初6395号 |
案号 |
(2020)豫0581执3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借款本金950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8月20日利息为1709797.05元,2019年8月2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9.6‰加收50%按日计付利息);二、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对被告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具体详见固定资产抵押清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河南省东方昀达动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郭子荣、路金潮、路昀达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省东方昀达动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郭子荣、路金潮、路昀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87元,由被告林州市顺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东方昀达动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郭子荣、路金潮、路昀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路金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81052284279U |
登记机关 |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林州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汽配产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