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桂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04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3民初1858号 |
案号 |
(2020)豫1523执4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朱春、余桂华所欠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到期利息(利息数额以河南省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结算系统为准),合同继续履行,若被告朱春、余桂华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还款,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申请执行。被告朱和兵、李元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朱春、余桂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