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03********0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龙交初字第71号 |
案号 |
(2020)琼72执恢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李国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祝付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直接财产损失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68768.55元。二、被告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对上述赔偿款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再向原告祝付有直接赔付74610元。三、驳回原告祝付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海事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