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322********6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322民初999号 |
案号 |
(2020)晋0322执6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建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至2018年8月14日的利息2129.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