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三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8********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702民初150号 |
案号 |
(2018)川1702执2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偿还原告工程款80万元;被告四川馨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时间 |
2019-0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