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6********4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26民初1594号 |
案号 |
(2020)冀0826执6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于洋、孟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福连其替二被告于洋、孟娜偿还案外人高振一的借款本金及利息41,600.00元。案件受理费840.00元,减半收取计42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