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作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3********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433民初373号 |
案号 |
(2020)川3433执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周作伟支付原告王康国、刘锡才、陈盛早、陶国林、罗秀林、张志慧、张志春、余长鑫、程廷贵劳务费、代写诉状费共计71000元,此款限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36000元,被告周作伟未支付上述任一款项,则原告可以申请执行所有款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01元,由被告周作伟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周作伟支付第二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