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成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7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2730民初795号 |
案号 |
(2018)黔2730执恢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成富、庞子高、赵胜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宗富劳务费182682.8元以及保证金100 000元;二、被告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成富、庞子高、赵胜差欠原告周宗富劳务费182682.8元,以被告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被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工程款为限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重庆分公司对被告刘成富、庞子高、赵胜差欠原告周宗富劳务费182682.8元,以被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重庆分公司欠付被告郑旭辉的工程款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郑旭辉对被告刘成富、庞子高、赵胜差欠原告周宗富劳务费182682.8元,以被告郑旭辉欠付被告刘承富、庞子高、赵胜的工程款为限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周宗富要求被告河南信阳建筑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对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周宗富要求被告郑旭辉、河南信阳建筑总公司、河南信阳建筑总公司重庆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返还保证金100 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748元,减半收取2874元,由被告刘成富、庞子高、赵胜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时间 |
2018-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