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顾新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5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1民初4800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17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顾新长、舒红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赵丁扣前期医疗费用68755.48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5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赵丁扣承担230元,被告顾新长、舒红珍承担2070元。被告应承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付,故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