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1********5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81民初2108号 |
案号 |
(2018)川0181执8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都江堰市兴盛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坤山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2日签订的《都江堰市建筑设备周转材料》;二、被告四川坤山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兴盛建筑机具租赁站返还架管10366米,扣件43364只,顶托389套;三、被告四川坤山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兴盛建筑机具租赁站支付租金(截止2017年4月30日,租金为857106.5元,2017年5月1日起的租金计算方式:按架管10366米x0.008元/天/m、扣件43364只x0.006元/天/只,顶托389套x0.02元/天/套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租赁物返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返还之日返还租赁物,上述租金计算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四、被告潘进对上述第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都江堰市兴盛建筑机具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2472元,减半收取6236元,由被告四川坤山劳务有限公司、潘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4-20 |
发布时间 |
2018-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