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宏梅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21********282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81民初2765号 | 
| 案号 | (2018)冀02执407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宏梅、康学兵、唐山市众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程述田建筑工程材料款    752 000元,并自2015年6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程述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800元,减半收取5 90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0 900元,由被告唐山市众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康学兵、张宏梅连带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 发布时间 | 2018-05-23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