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1295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6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3961671.35元、评估费300000元;1、驳回原告盐城诚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70元,由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08 |
发布时间 |
2018-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冠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000790778692M |
登记机关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