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6********0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3民初1157号 |
案号 |
(2020)冀0133执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王国强偿还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金64200元、利息45336.20元(计算至2019年2月21日),本息共计109536.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