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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景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30********4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7民初1067号
案号
(2020)冀1127执恢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景明、何月光于2019年5月17日前偿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44049.38元,本息合计544049.38元,并自2019年2月11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76875‰计算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张文霞、王洪儒对被告安景明、何月光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张文霞、王洪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景明、何月光追偿。 三、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4621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共计7891元,由被告安景明、何月光、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张文霞、王洪儒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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