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成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周民终字第69号 |
案号 |
(2020)豫1603执恢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120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二、变更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120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成祥偿还张健人民币107000元,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于成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