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世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9********5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藏0531民初19号 |
案号 |
(2018)藏0531执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浪卡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世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祝刘清给付工程款183 000元。二、被告西藏佳良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世军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被告李世军负担1980元,由被告西藏佳良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98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浪卡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18-12-10 |
发布时间 |
2019-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