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83********2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4民初947号 |
案号 |
(2020)黑0104执2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鹏飞立即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借款本金147,689.53元;二、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鹏飞立即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借款利息176,333.65元(截至2018年1月2日),2018年1月3日起新发生的逾期利息,以本金56,067.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5%的标准计算,直至全部贷款清偿之日止;三、殷舒琪、唐玉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6元、公告费560元(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已预交),由王鹏飞、殷舒琪、唐玉霞负担,此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