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慧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1********0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25民初3491号 |
案号 |
(2020)豫0425执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丁慧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13661.1元元及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郏县鑫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对该笔贷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郏县信用合作联社对抵押的豫dj7588号集瑞联合牌汽车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三、平顶山市联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郏县鑫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吴歌、丁红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