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5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19民初5877号 |
案号 |
(2019)京0119执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省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晨兴顺华建筑设备租赁站设备租赁费117 747元、设备赔偿款31 404元,以上共计149 1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2元,由被告四川省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19-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京0119执2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079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宗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21575276892A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锦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