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三胜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94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12民初925号 |
案号 |
(2017)苏0612执2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伟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抚顺三胜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上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三胜电梯公司、抚顺三胜投资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990元,由被告沈阳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沈阳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12 |
发布时间 |
2018-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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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作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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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抚区民主路1号楼1单元1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