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符鑫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05********0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2民初9345号 |
案号 |
(2020)苏0412执25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符鑫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18701.04元及至2019年511月3日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9918.66元,合计128619.7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18701.04元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二、被告符鑫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兴业公司负担145元,由被告符鑫锋负担1430.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