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2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5民初5261号 |
案号 |
(2020)苏0115执3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宗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胜华支付货款71340元及利息(以7134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4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南京银莱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郝宗贵上述第一项71340元债务中的500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郭胜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93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94元。由被告郝宗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5765282193H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土桥镇周郎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