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3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702民初6387号 |
案号 |
(2020)浙0702执4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张清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9年6月11日开始按月利率18‰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0000元。还款计划:被告张清勇于2019年7月18日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于2019年7月31日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当月利息;从2019年8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以未还部分本金为基数的利息。二、由被告程宇、应美曲、浙江馨之屋工贸有限公司、金华市乾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凯尔日用制品厂对张清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上述债务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全案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清勇承担(于2019年8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